
粤经信节能〔2011〕190号
发布时间:2011-03-14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促进局,兴宁市、紫金县、南雄市、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工〔2011〕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需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属申报范围:
(一)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封皮格式见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编制说明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备案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项目概述;技术原理;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项目投资额及回收期;商业模式;融资渠道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四)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五)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验收原件)
(七)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八)项目验收报告(双方验收)
(九)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十)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一)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对年节能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含)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一)本次项目申报程序。
(二)以后项目申报程序。
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实行每季度申报一次。以后项目申报,节能服务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申报,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项目上报省,不再另行通知。
各市财政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季后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5),报省财政厅(工贸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三)以后申报项目要事先备案。
为做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的申请工作,我省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备案制度。凡是以后拟在我省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均应事先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在申请已完成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时,要同时将已签订合作协议并且计划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见附件3)。只有项目申报备案的,仅需填报项目备案表和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
项目申报材料文字材料一式六份(纸张规格为A4尺寸), 分别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五份(另含电子版光盘一份,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省财政厅一份。各市请于今年3月30日前将属地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逾期的项目需等到下个季度再按规定程序报送。
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要加强项目申报监管,严格组织审查,认真把好审核关,坚决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励现象。如出现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联系人:宋总涛、张娜,电话:020-83133359、020-83133482;
省财政厅工贸处联系人:王远林,电话:020-83170273。
附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